大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州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改革方案,并组织实施和检查;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执法监察职能。
(二)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,培育和促进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,建立就业服务体系,推动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;拟定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、措施,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;对职业介绍机构实施管理、考评、监督。
(三)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、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,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、企(事)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;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,组织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、下岗职工转岗就业和再就业培训;推行劳动预备制度。
(四)贯彻执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准则,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;贯彻执行劳动争议处理有关法规,负责我市劳动争议处理、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信访工作;负责办理企业单位政策性安置、招用工审查务案和职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;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。
(五)对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宏观管理,组织实施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;组织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、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;审批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经营者的工资标准,指导市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。
(六)管理全市职工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;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待遇工作。
(七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收缴、支付、管理的有关政策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及行政监督,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,拟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(八)贯彻执行机关、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、补充医疗保险政策,审查认定承办机构。
(九)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、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、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。
(十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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